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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32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发布时间: 2023-06-16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该部分指南适用于现行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征收,如征缴模式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通知)

【申请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已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与日常申报,社保、医保部门根据其申报信息核定应缴费种、缴费基数、应缴费额,并将核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系统传递给税务机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

在一定过渡期内,机关事业单位应按原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日常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向税务部门传递作为征收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办理材料】

无报送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青岛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365131054433704476

(1)银行缴费

① 用人单位可通过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的方式缴纳社保费;

② 用人单位持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缴费告知单到税务机关打印缴费凭证,到开户银行缴纳社保费。

(2)网上缴费

① 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方网站(进入后点击税税通电子税务局),使用社会保险费相关功能自行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

办理人员可在线完成登记注册,或经过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在线委托后,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的税税通电子税务局。

② 已签署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的用人单位,可选择对应的扣缴税费协议账户完成缴费。

未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或协议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应缴费额的用人单位,可选择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费)》缴款凭证,持该凭证自行前往银行柜台缴纳。

(3)服务大厅缴费

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告知单,持缴费告知单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缴纳社保费(支持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扣款缴费或POS机刷卡缴费)。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由于误收多缴等原因,需要为缴费人办理退费的,按照现行规定,由社保、医保部门办理退费。

3.缴费单位需补缴社保费的,应先到社保、医保部门办理补缴手续,再按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缴纳费款。

4.用人单位对缴费事项发生争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也可向社保医保提出,由相关部门通过缴费争议协同解决机制共同商议解决。

【办理材料表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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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32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发布时间:
2023-06-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该部分指南适用于现行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征收,如征缴模式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通知)

【申请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已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与日常申报,社保、医保部门根据其申报信息核定应缴费种、缴费基数、应缴费额,并将核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系统传递给税务机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

在一定过渡期内,机关事业单位应按原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日常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向税务部门传递作为征收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办理材料】

无报送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青岛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365131054433704476

(1)银行缴费

① 用人单位可通过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的方式缴纳社保费;

② 用人单位持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缴费告知单到税务机关打印缴费凭证,到开户银行缴纳社保费。

(2)网上缴费

① 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方网站(进入后点击税税通电子税务局),使用社会保险费相关功能自行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

办理人员可在线完成登记注册,或经过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在线委托后,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的税税通电子税务局。

② 已签署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的用人单位,可选择对应的扣缴税费协议账户完成缴费。

未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或协议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应缴费额的用人单位,可选择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费)》缴款凭证,持该凭证自行前往银行柜台缴纳。

(3)服务大厅缴费

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告知单,持缴费告知单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缴纳社保费(支持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扣款缴费或POS机刷卡缴费)。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由于误收多缴等原因,需要为缴费人办理退费的,按照现行规定,由社保、医保部门办理退费。

3.缴费单位需补缴社保费的,应先到社保、医保部门办理补缴手续,再按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缴纳费款。

4.用人单位对缴费事项发生争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也可向社保医保提出,由相关部门通过缴费争议协同解决机制共同商议解决。

【办理材料表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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